徐刚与重庆科而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保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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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保457号案件名称
徐刚与重庆科而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刚;重庆科而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4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刚,男,汉族,1963年0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科而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冷雪钢,职务不详。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刚因与重庆科而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科而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9万股股权(证券代码XXXXXX),保全金额270.4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保全申请人徐刚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作出(2020)渝0117执保47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科而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渝农商行169万股股权。现因双方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刚自愿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股权的冻结。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财保126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20)渝0117执保472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科而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渝农商行169万股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珠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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