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振华、宋秀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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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842号案件名称
罗振华、宋秀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罗振华;宋秀萍;许晓鹏;广西东盛万昌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黄科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842号申请执行人:罗振华,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宋秀萍,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许晓鹏,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广西东盛万昌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民主路001号美澳思国际城二期10幢1单元215-21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宋秀萍,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科平,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罗振华与被执行人宋秀萍、许晓鹏、黄科平、广西东盛万昌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92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振华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宋秀萍、许晓鹏、黄科平、广西东盛万昌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关利息、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44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住房公积金、社区村委等部门,经查被执行人广西东盛万昌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的财产在本院另案(2020)桂0923执1293号进行集中拍卖处置并已成交,因有多个另案申请参与分配,拍卖款尚在分配处置过程中。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除有可参与分配的另案执行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迪审 判 员 刘丽金审 判 员 钟一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符真林书 记 员 陈伟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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