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美香、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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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2421号案件名称
杨美香、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美香;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周洪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2421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杨美香、周洪亮: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杨美香、周洪亮的(2013)宁非诉审字第004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3628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22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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