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秋等与荣振华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2民保令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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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保令20号案件名称
王爱秋等与荣振华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保令20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荣某某,男,194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荣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某某称,其自2016年7月起与荣某某开始共同生活。二人发生夫妻之实后,其一再督促荣某某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荣某某对其进行打骂、侮辱,导致其多次报警。2019年7月,荣某某以屋子里物品丢失为由强行要求去其家中搜查,并拿走其手机不让报警,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其耳膜穿孔。2021年4月,荣某某将其头部打伤,同年6月6日荣某某又将其右眼打成轻微伤。荣某某如想解除同居关系应依法进行,不应对其打骂威胁。故现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与荣某某自2016年7月起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二人产生矛盾,多次发生肢体冲突,王某某多次报警。2019年7月31日,荣某某打伤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左耳鼓膜穿孔,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属于轻微伤。2021年4月29日,荣某某与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王某某头部、左手受伤。2021年6月6日,荣某某与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王某某左面部皮肤划伤6处,右眼睑软组织略肿胀,右球结膜下广泛出血,右眶周压痛(-),颈部左侧皮肤划伤6处,右肘部皮肤挫伤1处,左腕皮肤划伤2处,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属于轻微伤。王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荣某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荣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碧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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