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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国亮、张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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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628号
  • 案件名称

    范国亮、张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范国亮;张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范国亮,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生,住修武县。范国亮申请执行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821民初199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204.5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报告财产)、缴费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8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找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1、本院向修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将查询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基金、证券等开户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信息。6、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宝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将查询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四、本院多次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张勇长期在外打工不在家中,其父母也联系不上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剩余债权53204.50元及利息未实现,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千 磐审 判 员  王兴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士杰书 记 员  王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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