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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治芬、管亚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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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515号
  • 案件名称

    邱治芬、管亚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邱治芬;管亚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邱治芬,女,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楚雄市。被执行人管亚兰,女,1972年10月02日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牟定县。被执行人巩陆军,男,1971年08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牟定县。邱治芬与管亚兰、巩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9)云2323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管亚兰、巩陆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邱治芬借款846,600元、诉讼费(含公告费526元)9,454元。因被执行人管亚兰、巩陆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治芬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仅扣划管亚兰、巩陆军的银行存款2,333.09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管亚兰、巩陆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管亚兰、巩陆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邱治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5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管亚兰、巩陆军仍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丽花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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