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延、马婷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5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597号案件名称
樊延、马婷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樊延;马婷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樊延被执行人:马婷本院在执行樊延与马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马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9000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2、2021年4月21日、5月15日、7月13日、8月25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马婷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房产、无车辆登记。3、2021年7月2日通过村组调查了解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21年8月12日马婷父亲马文会向法院主动缴纳了3000案款,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樊延领取。5、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马婷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审批发布。6、2021年9月7日与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对执行结果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已穷尽调查措施,通过网络系统查询、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向磊审判员 闫导利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仇华琴与张桂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0819号 下一篇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友华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81财保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