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培文、朱海英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82执19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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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执1909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培文、朱海英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培文;朱海英;张孟洋;韦焕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82执1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培文,女,1994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申请执行人:朱海英,女,1964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上述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孟洋,系申请人家属申请执行人:张孟洋,男,1988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被执行人:韦焕记,男,1973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本院在执行张培文、朱海英、张孟洋与韦焕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82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判决(调解):被告韦焕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孟洋、张培文、朱海英货款563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604元,由被告韦焕记负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红杰审判员 王国领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燕 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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