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桂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5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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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5386号案件名称
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桂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桂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5386号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西桐组96号。法定代表人:何尹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林,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昊,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桂娥,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文,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系被告陈桂娥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经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曼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志湘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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