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亮洁中空玻璃加工厂、卢向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6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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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6752号案件名称
泰兴市亮洁中空玻璃加工厂、卢向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泰兴市亮洁中空玻璃加工厂;卢向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3民初6752号原告:泰兴市亮洁中空玻璃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NPK0HXK,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23号。经营者:殷猛,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泰州市高港区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向宏,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泰兴市亮洁中空玻璃加工厂与被告卢向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7日,泰兴市亮洁中空玻璃加工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泰兴市亮洁中空玻璃加工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泰兴市亮洁中空玻璃加工厂负担。(已交)审 判 员 徐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董小翠书 记 员 朱 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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