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224刑初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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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刑初166号案件名称
陈泽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泽堂案件缘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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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224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泽堂,男,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2月5日被广东省陆丰市某某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28日被广东省陆丰市某某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茶陵县某某局刑拘上网追逃,2021年2月13日被广东省陆丰市某某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廖香明,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二部刑诉[2021]Z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泽堂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红、检察员助理陈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泽堂及其辩护人廖香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泽堂将假冒伪劣卷烟从广东省陆丰市发往长沙境内销售。2019年9月开始,陈泽堂雇请温某一(已判决)在长沙帮其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温某一被某某机关抓获后,陈泽堂暂停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自2020年6月初,陈泽堂又先后雇请许某一、王某一、林某一(均已判决)在长沙接收假冒伪劣卷烟,并根据陈泽堂的指派将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陈泽堂支付许某一、王某一、林某一的工资。2020年6月24日,在陈泽堂的安排下,许某一使用其身份证租赁了长沙市雨花区(门牌为××储存假冒伪劣卷烟,王某一到汽车公司租赁了汽车用于配送假冒伪劣卷烟。2020年8月9日,陈泽堂安排王某一租用颐和佳园13栋309房用于存放假冒伪劣卷烟。陈泽堂建立一个微信群,将王某二和许某一拉入其微信群(三人工作群),陈泽堂在微信中指令王某一和许某一接送假冒伪劣卷烟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因许某一于2020年8月14日离开长沙,陈泽堂又雇请林某一与王某一为其在长沙接运假冒伪劣卷烟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陈泽堂分别安排温某一、许某一与王某一、王某一和林某一接送假冒伪劣卷烟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陈泽堂安排温某一帮其在长沙销售假冒伪劣卷烟。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新城快捷酒店门口,将正在装车准备把卷烟运往广东省的温某一抓获,并当场查获编织袋包装的卷烟18件,其中芙蓉王(硬)卷烟263条、白沙(精品)卷烟161条、双喜(硬经典)卷烟1条、双喜(轻经典)卷烟89条、红塔山(硬经典100)卷烟33条、中华(软)卷烟133条、中华(硬)卷烟10条、南京(炫赫门)卷烟123条、黄鹤楼(轻蓝)卷烟62条,经检验,上述被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许某一、王某一、林某一(均已判决)在长沙接收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22850元。 2.2020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陈泽堂通过货拉拉司机王某三雇请蔡某驾驶粤B×××××货拉拉车,从广东省陆丰市将20件假冒伪劣卷烟运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世纪桃花苑(恒生.碧水龙庭),陈泽堂安排许某一、王某一在长沙指定地点接收假冒伪劣卷烟。7月19日16时许,王某一、许某一驾驶湘A.K35Z4车到达指定地点,接到蔡某运送的假冒伪劣卷烟20件,每件假冒伪劣卷烟50条,共计1000条20万支,王某一、许某一将假冒伪劣卷烟存放于世纪桃花苑4栋一单元202房。 3.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泽堂雇请王某三,王某三请蔡某当司机,驾驶王某三的粤B×××××货拉拉车,从广东省陆丰市将32件假冒伪劣卷烟运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世纪桃花苑(恒生.碧水龙庭),陈泽堂安排许某一、王某一在长沙指定地点接收假冒伪劣卷烟。7月21日12时许,王某一、许某一接到王某三、蔡某运送的假冒伪劣卷烟32件,其中10件假冒伪劣卷烟每件50条,22件假冒伪劣卷烟每件25条,共计1050条21万支。王某一、许某一将假冒伪劣卷烟存放于世纪桃花苑4栋一单元202房。 4.2020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陈泽堂雇请王某三驾驶粤B×××××车、蔡某驾驶粤B×××××车,每车各装30件假冒伪劣卷烟,从广东省陆丰市出发运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世纪桃花苑(恒生.碧水龙庭),陈泽堂安排许某一、王某一在长沙指定地点接收假冒伪劣券烟。7月23日8时许,王某一、许某一驾驶湘A.K3XXX车到达指定地点,接到王某三、蔡某运送的假冒伪劣卷烟共计70件,其中10件假冒伪劣卷烟每件50条,60件假冒伪劣卷烟每件25条,共2000条40万支。王某一、许某一将假冒伪劣卷烟存放于世纪桃花苑4栋一单元202房。 5.2020年8月9日晚,陈泽堂雇请货拉拉司机陈某1,陈某1又叫了一位货拉拉司机,两人分别驾驶粤A×××××、粤T×××××从广东省广州鹤北西街各装了30件用绿色蛇皮袋包着的纸箱。8月10日到达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的李家收费站,王某一驾驶湘A.K3XXX车到达接货地点,并将陈某1和另一位货拉拉司机车上的假冒伪劣卷烟接到颐和佳园地下停车场,王某一、许某一用平板手推车将60件假冒伪劣卷烟,每件假冒伪劣卷烟50条,共3000条60万支假冒伪劣卷烟推到颐和佳园13栋309室存放。 以上2.3.4.5项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泽堂安排王某一、许某一接收货拉拉车司机运送至长沙的假冒伪劣卷烟共计7050条141万支。上述假冒伪劣卷烟多为精品白沙和软白沙烟,软白沙烟的销售价格为每条52元,以软白沙烟为计算标准,共计价值人民币366600元。其中,王某一、许某一在陈泽堂的安排下,将部分假冒伪劣卷烟销售出去。自2020年7月19日至8月14日,许某一接受陈泽堂的指派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并收取烟款共计34836元,王某一接受陈泽堂的指派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并收取烟款18230元,许某一、王某一将销售的烟款通过微信均转账给陈泽堂。陈泽堂与王某一、许某一共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金额为53066元,未销售金额为313534元。 6.2020年8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泽堂安排货拉拉车司机蔡某,驾驶银色福田面包车粤B×××××从广东省陆丰市将假冒伪劣卷烟运往长沙,途径茶陵高速服务区时,被茶陵县烟草专卖局联合高速交警查获,在车内查获白沙(精品)香烟450条、白沙(软)香烟1550条,共计2000条40000支。陈泽堂安排许某一在约定地点接货时,发现蔡某所驾驶的银色福田面包车粤B×××××车内无货而讯速逃离现场。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蔡某车内所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35万元。 7.2020年8月7日晚20时许,茶陵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蔡某的指认下,在长沙市雨花区,查获陈泽堂、王某一、许某一存放的香烟,其中芙蓉王(硬)20条、双喜(软经典)81.5条、白沙(精品)6.2条、利群(新版)2.3条、白沙(软)1.6条、南京(炫赫门)0.9条,共计112.5条22500支。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4357元。 8.公安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查获陈泽堂存放的香烟后,陈泽堂又安排许某一、王某一将运送到长沙的假冒伪劣卷烟存放在长沙市雨花区。2020年9月8日,茶陵县某某局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内查获被告人陈泽堂与王某一、林某一存放香烟7870条,其中中华(硬)1条、双喜(软经典)1256条、双喜(硬经典)5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30条、红塔山(硬经典)206条、牡丹(软)255条、南京(炫赫门)36条、南京(红)187条、利群(新版)853条、白沙(精品)285条、白沙(软)1551条、芙蓉王(硬)1396条、黄鹤楼(软蓝)100条,玉溪(软)52条、云烟(紫)1157条、白沙(精品二代)154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以上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16411.94元。 9.2020年9月8日,茶陵县某某局民警在王某一驾驶的鄂A×××××白色大众速腾小车上查获陈泽堂指派王某一销售的芙蓉王(硬)3.7条、利群(新版)5.1条、白沙(软)3条、双喜(软经典)0.4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889元。 综上,被告人陈泽堂经营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人民币1775607.94元,其中未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货值金额人民币1722541.94元,销售金额人民币5306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泽堂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人民币1775607.9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陈泽堂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泽堂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之规定,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泽堂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泽堂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陈泽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1.扣押的假冒伪劣香烟;2.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茶陵县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烟草专卖核价表、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2020年下半年卷烟品牌价格目录、房屋租赁合同、携程租车订单、长沙市旅馆入住信息、全国铁路售票、通话详单等书证;3.同案犯王某一、许某一、林某一、温某一的供述;证人蔡某、陈某1、杨某、林某、陈某2、陈某3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泽堂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搜查、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监控视频截图;7.侦查实验;8.讯问视频、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泽堂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陈泽堂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但提出陈泽堂具有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堂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泽堂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泽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陈泽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泽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陈泽堂具有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扣押的陈泽堂的三台手机,系陈泽堂用于犯罪的工具,应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泽堂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陈泽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对某某机关扣押在案的伪劣香烟、手推车、陈泽堂三台手机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泽堂的刑期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2027年2月12日止;所处罚金及违法所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史红霞 人民陪审员 龙 涛 人民陪审员 梁金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刘 斌 书 记 员 谷蓉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某某某某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某某某某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某某某某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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