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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何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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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578号
  • 案件名称

    姚某某、何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姚某某;何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30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某某、王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何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姚某某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计算支付;以借款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计算支付);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何某某追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某某、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号内存款45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号内存款45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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