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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昌利粮油批发部与衡东县福海百货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4民初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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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民初1525号
  • 案件名称

    衡东昌利粮油批发部与衡东县福海百货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衡东昌利粮油批发部;衡东县福海百货生活超市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4民初1525号原告:衡东昌利粮油批发部,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洣江大道金领世家30号。经营者:陈杰风,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衡东县福海百货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北路(紫荆花园9#)。经营者:邓记林,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衡东昌利粮油批发部诉被告衡东县福海百货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东昌利粮油批发部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东县福海百货生活超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东昌利粮油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衡东昌利粮油批发部负担。审 判 员 旷文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春霞书 记 员 熊阳杰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熊阳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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