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自然资源局、凤城市天堃物业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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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751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自然资源局、凤城市天堃物业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自然资源局;凤城市天堃物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凤城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凤城市凤山路71-21号。负责人:王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凤城市天堃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凤城市赛马镇东甸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杜润芝,该公司经理。凤城市自然资源局与凤城市天堃物业有限公司行政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行审5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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