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周利娟等罗华林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浙1002民督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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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督696号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周利娟等罗华林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周利娟;罗华林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浙1002民督696号 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中心大道147、149、151、153号。 负责人:陈海云,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美桦,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周利娟,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申请人:罗华林,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0年7月14日,与被申请人周利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000元,月利率9‰,期限为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2日止,逾期加收50%罚息。被申请人罗华林系借款连带责任人。尔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周利娟发放贷款100000元。但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本付息。现要求被申请人周利娟偿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7月14日为10524.18元,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被申请人罗华林负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一、被申请人周利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7月14日为10524.18元,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 二、被申请人罗华林对上述还款负连带责任。 申请费837元,由被申请人周利娟、罗华林共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由义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王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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