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传雄、刘宇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鄂1321执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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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1321执1252号案件名称
刘传雄、刘宇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传雄;刘宇轩;刘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鄂1321执1252号刘传雄、刘宇轩、刘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传雄、刘宇轩、刘峰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鄂132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传雄、刘宇轩、刘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2021)鄂132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得到执行,申请人刘传雄、刘宇轩、刘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力已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1)鄂132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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