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国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3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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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3638号案件名称
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国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国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3638号原告: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北街(北方山奇农产品交易市场B区201-215a号)。法定代表人:罗佳,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泽,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光,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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