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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斗、王旭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恢21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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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恢216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张桂斗、王旭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桂斗;王旭红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恢21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桂斗,男,汉族,1963年09月20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王旭红,女,汉族,1968年05月23日生,住黑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旭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旭红在中国农业银行62×××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3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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