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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8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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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8046号
  • 案件名称

    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8046号 原告: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1栋5楼C2511号。负责人:何**。被告: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34号。法定代表人:任强。原告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旅游团款263062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30日(最后一团回团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款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63062元*3.85%/360*517天=14544.77元(按LPR3.85%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3.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保证金3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长期合作旅游业务,每年签订年度《旅游产品供应商合作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作为供应商在被告系统上提供旅游品供被告及其门市选择预订,被告将其组织的游客委托给原告,由原告为游客提供对应产品的出境旅游服务。双方通过被告系统进行旅游订单确认和结算。2019年底被告在系统中订购了原告的出团产品,在2020年1月原告为被告游客提供了旅游服务。最后一批客人于2020年1月30日回国。但被告至今迟迟不与原告结算。经原告多次沟通后,被告仍无理由拒绝付款。2018年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被告支付保证金30000元,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保证金收据。2019年双方续约后,约定2018年保证金暂不退回,继续作为2019的保证金。2020年因新冠疫情影响出境旅游业务暂停,双方未再签约,但至今被告仍未将保证金退回原告。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旅游产品供应商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查,甲方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26号光宇大厦8楼。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为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本院依法移送本案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袁向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威                           书  记  员     廖峻锐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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