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福展、大连嘉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0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095号案件名称
姜福展、大连嘉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姜福展;大连嘉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095号申请人:姜福展。被执行人:大连嘉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钊,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福展与被执行人大连嘉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故依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程宝文、郭贺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602号 下一篇 王海峰、立品奥博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76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