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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皖0403民督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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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督703号
  • 案件名称

    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皖0403民督703号申请人: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东苑西区门面房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6870835H。法定代表人:邓虹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良珊,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杨某某,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开发商淮南市华夏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单价1.08元/月/平米,被申请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未交纳物业服务费。要求被申请人杨某某给付申请人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欠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79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791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杨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 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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