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农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何培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2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288号案件名称
云南润农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何培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云南润农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何培华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润农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培华,男,1981年05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牟定县。被执行人赵显洪,男,1970年02月0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云南润农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与何培华、赵显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云232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培华、赵显洪应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润农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工程尾款144,532.16元、诉讼费1,595.00元。因被执行人何培华、赵显洪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润农节水灌溉有限公司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云南润农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与赵显洪达成和解协议,赵显洪于2021年7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云南润农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工程款92,908元,云南润农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同意在本案中免除赵显洪的赔偿责任,赵显洪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何培华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何培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云南润农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2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何培华、赵显洪仍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涂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丽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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