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岗、孟仲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8)晋0603执137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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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8)晋0603执137号之十二案件名称
侯岗、孟仲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侯岗;孟仲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603执137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侯岗,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农民,现住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被执行人孟仲焕,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农民,现住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本院在执行侯岗与孟仲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晋0603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孟仲焕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仲焕的工资款2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金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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