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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岗、孟仲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8)晋0603执137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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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8)晋0603执137号之十二
  • 案件名称

    侯岗、孟仲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侯岗;孟仲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603执137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侯岗,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农民,现住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被执行人孟仲焕,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农民,现住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本院在执行侯岗与孟仲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晋0603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孟仲焕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仲焕的工资款2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金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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