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成品窗帘店、湖南大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6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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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6992号案件名称
宁乡成品窗帘店、湖南大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宁乡成品窗帘店;湖南大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6992号原告:宁乡成品窗帘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康社区绿地中央花园4-111号。经营者:李玲。被告:湖南大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塘湾社区玉兴路2号B区(豪德广场)豪德汽车站栋315。法定代表人:袁志明。原告宁乡成品窗帘店与被告湖南大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宁乡成品窗帘店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乡成品窗帘店以原告主体资格有误为由撤回起诉,其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成品窗帘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成品窗帘店负担。审判员 黄金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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