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2民初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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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2民初1063号案件名称
李龙、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龙;金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2民初1063号 原告:金辉,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XX路市,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李龙,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金辉与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辉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其与被告李龙达成和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辉负担。 审判员 秦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 辉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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