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XX、库XX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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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666号案件名称
阿XX、库XX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阿XX;库XX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66号申请人:阿XX,女,1969年04月20日,农民,住址:新疆伽师县。 被申请人:库XX,男,1992年08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伽师县。 申请人阿XX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库XX的4000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 本院在执行阿XX与库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保全人4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库XX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在价值4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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