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东炭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21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2109号案件名称
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东炭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东炭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2109号原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黎应和,总经理。诉讼代表人(重整管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梁翊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晶,管理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贤华,管理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张家港市东炭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风村。法定代表人:董平。原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东炭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原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常熙浩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3660号 下一篇 汤敏辉、黄鑫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浙0424执127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