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杨庆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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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2127号案件名称
刘敏、杨庆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敏;杨庆刚;杨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2127号原告:刘敏,女,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杨庆刚,男,1994年6月6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孝琴,贵州丰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周金刚,贵州丰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艳,女,1996年11月7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6号富润大厦一层000102(西首第1间)、七层000701(701-708室、710-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360486998。法定代表人:宣岷。原告刘敏与被告杨庆刚、杨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敏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审判员 邱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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