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佳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朱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3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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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362号之一案件名称
郴州市佳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朱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郴州市佳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朱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佳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广鹏。被执行人:朱欢。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佳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制作的(2020)湘1003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佳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佳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9日、9月27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朱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朱欢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3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朱欢保险理财产品购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0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朱欢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朱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佳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朱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朱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佳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俊跃,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58875.52元(含本案执行费8899.7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58875.52元(含本案执行费8899.7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欢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佳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佳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朱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尧舜审判员 谢萍瑛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致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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