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宛平、刘洋等诈骗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56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5608号
  • 案件名称

    赵宛平、刘洋等诈骗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宛平;刘洋;杨岗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5608号申请执行人:赵宛平,女,1950年07月01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洋,男,1994年10月24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杨岗,男,1992年05月07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宛平与被执行人刘洋、杨岗诈骗罪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3执56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安 丹代理审判员  郭 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思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