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宛平、刘洋等诈骗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5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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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5608号案件名称
赵宛平、刘洋等诈骗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宛平;刘洋;杨岗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5608号申请执行人:赵宛平,女,1950年07月01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洋,男,1994年10月24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杨岗,男,1992年05月07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宛平与被执行人刘洋、杨岗诈骗罪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3执56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安 丹代理审判员 郭 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思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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