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鑫与王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34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3431号案件名称
黄鑫与王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鑫;王笑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112民初33431号 原告:黄鑫,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王笑,女,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黄鑫与被告王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黄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鑫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逸豪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 帆 -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戴玉、王孟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543号 下一篇 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朱宇松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5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