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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某、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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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788号
  • 案件名称

    开某、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开某;石某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788号原告:开某,女,汉族,生于1993年6月1日,初中文化。住康乐县,农民。被告:石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1日,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农民。原告开某与被告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开某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已私下和好,准备补办结婚证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开某负担。审判员  陈仲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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