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定海、海阳市望海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87执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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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87执536号案件名称
孙定海、海阳市望海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孙定海;海阳市望海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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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87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孙定海,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海阳市望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赵学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定海与被执行人海阳市望海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8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海阳市望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值证券、企业注册登记等财产信息,2021年8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望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鲁YA××××号、鲁F0××××号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经过走访、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29047.96元,被执行人已履行0.00元,未履行129047.96元。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波审判员 王石刚审判员 宋显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修鹏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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