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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向葵、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61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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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61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吴向葵、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吴向葵;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6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向葵,男,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七贤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冯宏基,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向葵与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21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28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均有开户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户轮候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无证券开户信息。三、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不予查封。四、通过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宏基了解到,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现在没有收入,无法履行。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5月18日已向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冯宏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向葵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 洁审判员 千 磐审判员 王兴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蒋晶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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