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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杨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4民初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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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民初2164号
  • 案件名称

    郭某、杨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郭某;杨某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4民初2164号原告:郭某,女,194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杨某1,男,198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杨某2,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杨某3,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杨某4,女,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实收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熠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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