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4民初3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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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4民初3884号案件名称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王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3884号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负责人:蔡凯宁,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被告:王艳,女,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无锡分公司)与被告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南无锡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南无锡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预交),由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卫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钱歆雯书 记 员 韩 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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