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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4民初3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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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4民初3884号
  • 案件名称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王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3884号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负责人:蔡凯宁,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被告:王艳,女,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无锡分公司)与被告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南无锡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南无锡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预交),由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卫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钱歆雯书 记 员 韩 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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