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春龙、阳春生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1121民督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督31号案件名称
唐春龙、阳春生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唐春龙;阳春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1121民督31号申请人:唐春龙,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新兴路360号。被申请人:阳春生,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下马渡镇大湖塘村8组209号。申请人唐春龙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唐春龙称,被申请人阳春生向申请人借款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申请人唐春龙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图及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要求被申请人阳春生给付申请人唐春龙2000元借款本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阳春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唐春龙借款本金2000元。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阳春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慧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巍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088号 下一篇 许雪芳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非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