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常平、龙青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8执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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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8执309号案件名称
龙常平、龙青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龙常平;龙青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8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龙常平,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被执行人:龙青云,女,1995年2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申请执行人龙常平与被执行人龙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锦屏县人民法院(2021)黔2628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龙青云应在2021年5月25日前偿还龙常平借款本金10000元,2021年6月25日前偿还龙常平借款本金10000元,2021年7月25日前偿还龙常平借款本金10190元。因龙青云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该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龙青云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 一、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龙青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龙常平借款本金3019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53元,案件受理费275元。 二、2021年7月1日至9月10日,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龙青云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注册登记等情况。经司法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龙青云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7月1日,本院向锦屏县XXX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龙青云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龙青云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2021年7月6日,本院向锦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龙青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龙青云在锦屏县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9月10日,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龙青云欠申请执行人龙常平借款本金30190元,已偿还5190元,尚欠25000元,被执行人龙青云从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至少偿还申请执行人龙常平借款本金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龙青云如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偿还义务,出现任何一期逾期,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被执行人龙青云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等措施。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51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为25000元,申请执行费353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已缴纳。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本案可以以长期履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2628执309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先锋 审 判 员 龙本坤 审 判 员 周 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小玲 书 记 员 王唯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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