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亚萍、张晓东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6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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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646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亚萍、张晓东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董亚萍;张晓东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6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亚萍,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董亚萍与被执行人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1,197.37元,已执行43,949.71元,未执行标的为77,247.6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日、7月27日、8月12日、8月30日、9月11日、9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查询,于2021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站前街支行的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因该账户为工资账户,目前仅有44,517.71元,扣除执行费568元,已执行回案款43,949.71元。 3.经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5.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布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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