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亦德、朱永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和解5275docx(2021)陕0112执5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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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275号案件名称
鲁亦德、朱永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和解5275docx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鲁亦德;朱永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275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5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鲁某某,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9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55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本案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527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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