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正潘、凌云县壮志凌云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7民初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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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7民初762号案件名称
莫正潘、凌云县壮志凌云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凌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莫正潘;凌云县壮志凌云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赵启祥;岳亮心;卢杰勇;尹志求;河池市三江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7民初762号原告:莫正潘,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凌云县壮志凌云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凌云县泗城镇城北路北侧茶乡大道城市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赵启祥,总经理。被告:赵启祥,男,凌云县壮志凌云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凌云县壮志凌云国际大酒店。被告:岳亮心,男,凌云县壮志凌云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凌云县壮志凌云国际大酒店。被告:卢杰勇,男,凌云县壮志凌云国际大酒店有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凌云县壮志凌云国际大酒店。被告:尹志求,男,成年人,凌云县壮志凌云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凌云县壮志凌云国际大酒店。第三人:河池市三江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新华路**。法定代表人:周建,公司总经理。原告莫正潘与被告凌云县壮志凌云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大酒店)、赵启祥、卢杰勇、岳亮心、尹志求,第三人河池市三江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莫正潘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无再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正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1元,减半收取1470.5元,由原告莫成潘承担。审 判 员 罗宗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许艳梅书 记 员 韦凌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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