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仲文、伍凤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13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1352号
  • 案件名称

    周仲文、伍凤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周仲文;伍凤英;曾宪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周仲文,男,1957年12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伍凤英,女,1959年4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曾宪柒,男,1973年6月4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仲文、伍凤英与被执行人曾宪柒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1497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我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曾宪柒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1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石艳娥审 判 员  李彦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 容书 记 员  何 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