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1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128号案件名称
张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勇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128号被执行人:张勇,男,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演池乡。张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2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缴纳相应罚金,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依法移送恢复执行。本案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勇缴纳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到位标的为零,未到位标的3000元。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恢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连力审判员 焦志成审判员 杨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华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庆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770号 下一篇 利辛县人民法院、蒋在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623执48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