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义芳、周冬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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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2355号案件名称
谷义芳、周冬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谷义芳;周冬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2355号申请执行人:谷义芳,男,193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桃水镇市桃水煤矿生活区。委托代理人:谷菁,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冬文,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谷义芳与被执行人周冬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223执2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丽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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