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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思源、郭怀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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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159号
  • 案件名称

    赵思源、郭怀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思源;郭怀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159号原告:赵思源。被告:郭怀斌。原告赵思源与被告郭怀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思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思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思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思源负担。审判员  王惠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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