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思源、郭怀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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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159号案件名称
赵思源、郭怀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思源;郭怀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159号原告:赵思源。被告:郭怀斌。原告赵思源与被告郭怀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思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思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思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思源负担。审判员 王惠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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