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伶与王朝林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0)京0117民特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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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京0117民特201号案件名称
王桂伶与王朝林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桂伶;王朝林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17民特201号申请人:王桂伶,女,1957年3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申请人(已死亡):王朝林,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申请人王桂伶与被申请人王朝林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申请人王桂伶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桂伶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徐宝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马文红书 记 员 马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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