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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甫、刘树刚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恢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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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恢104号
  • 案件名称

    张秀甫、刘树刚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秀甫;刘树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甫,男,194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皖凤台县。被执行人:刘树刚,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皖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张秀甫与刘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执字第00288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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