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尚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4执11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123号案件名称
孟某某、尚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孟某某;尚某某;岳某某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4执1123号孟某某、尚某某、孟某某、岳某某: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尚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岳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某某、岳某某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房屋及其附属院场的登记手续。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孟某某、岳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不动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部门已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5元,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行为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724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行为已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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