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梅与王梅英、王春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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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334号案件名称
张爱梅与王梅英、王春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爱梅;王梅英;王春英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34号原告:张爱梅,女,193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波,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峰,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王梅英,女,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慧莲,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王春英,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好木,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爱梅与被告王梅英、王春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张爱梅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爱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爱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爱梅负担。 审判员 程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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