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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友德木业经营部、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9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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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97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友德木业经营部、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友德木业经营部;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胡占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友德木业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占武。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友德木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胡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胡占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胡占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胡占武支付案款267,325元,但被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胡占武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胡占武银行存款271,234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3,90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婉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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